首席評論收禮金入罪,禮尚往來不再是“免罪符”
  □張敬偉
  普通人的禮尚往來沒有問題,國家工作人員的禮尚往來卻不純粹。在很多受賄案中,有些被查官員將收受禮金辯解為禮尚往來。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官員收受禮金的行為很難夠得上受賄罪的入罪門檻。禮與賄的模糊法界,導致很多被查官員降低了刑責懲處,甚至只能用黨紀政紀來處分。
  禮與賄的模糊法界不釐清,收受禮金就成了逃避受賄入罪的“免罪符”,也損害了司法公正。
  好消息來了!據昨日媒體報道,為打擊官員變相受賄,正在研討的刑法修正案(九)已寫入收受禮金罪,如果官員收受數額較大的禮金,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利,均涉嫌構成收受禮金罪。
  這意味著收禮與受賄都要入罪,兩者間沒有了可模糊的“灰色空間”。只要官員沒有守住底線,不管是收了禮金還是受賄,都逃避不了入罪的刑罰。
  這一嚴肅的法律問題困擾了司法界許久,因而收受禮金入刑,應是眾望所歸。尤其在反腐走向深入的今天,對形形色色的“老虎”和“蒼蠅”是嚴厲的威懾與棒喝。更深遠的意義在於,它將對所有國家工作人員的公務行為起到正本清源之效。因而,收受禮金罪,不是為了當前反腐量身定做的補丁,而具有依法矯正官員日常行為的系統性意義。
  其實,黨紀政紀,早就明確了官員不得收受禮金的相關規定。但是黨紀政紀的處分,威懾力較低,而且處分面也不周延,以至於一度形成了收受禮金普遍化的官場庸俗習氣。由是可見,黨紀政紀國法治官反腐,最終還是要落實到法治上。
  故,收受禮金罪也彌補了黨紀政紀處罰輕而不周延的短板,讓各級官員真正顧及收受禮金的成本,對罪與罰有清醒和理性的自我認知,從而達到戒絕收受禮金的心理自律和行為養成。而且,由於收受禮金入罪的門檻較低,這一罪名帶來的法治效應,也有助於減少官員受賄犯罪。
  收受禮金入罪,從法律界到輿論場,議論良久,這不是單純的多元表達和權利型博弈,而是嚴肅的法治命題。某種程度上說,今日腐敗之盛行,就在於以往對小額權錢交易的容忍與縱容。法治國家的要義,最根本的要素就是權力和權利——最大限度地約束權力,最大程度地保全權利。
  對於官場生態而言,收受禮金幾乎就是安之若素的潛規則;而相對的權利方,送禮好辦事也已固化為常態化的生活方式。收受禮金入罪,看似是對收受禮金的官員有法可懲,實際上是以法矯正權力與權利異化的庸俗關係,即通過依法規範權力達到權力與權利關係的正常化和博弈均衡。說白了,不收禮金,對權力而言,這應是入門級的常識課,而且是全球皆知的常識。
  據悉,全世界至少有92個國家出台了禁止違規收禮的法律法規,有些美國的州立法禁止向公職人員贈送任何禮品,連一杯咖啡也不允許。收受禮金入罪,也是中國接軌世界的法治實踐吧。
  但是,任何司法實踐都基於現實主義,哪怕基於系統性的長遠考量,但在表現形式上也只能是堵漏補缺。收受禮金入罪,解決的就是禮與賄模糊不清的法界問題。但收受多少禮金才能入罪,輿論場解讀的“收受數額較大”太抽象和籠統了,這有待修法中明確。
  當然,好的法制要有好的法治才是釋放出真正的法律正義。公眾擔憂的問題是,收受禮金入罪,能否真正落實到位呢?它會否又成為受賄的開脫藉口?這一公眾疑慮,還是要靠司法實踐來檢驗。
  (作者系察哈爾學會研究員)  (原標題:收禮金入罪,禮尚往來不再是“免罪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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