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孩子給我。”“你把救生衣穿上。”“你也把救生衣穿好。”42歲的李雪蘭清楚地記得,這是她與丈夫盧遠生最後的對話。
  ●事發時,丈夫判斷已經避讓不及,從她手中搶過孩子,催促她快點穿救生衣,僅僅一分鐘後,一聲巨響,李雪蘭騰空而起,腦袋撞到船艙天花板。
  ●如今,李雪蘭在老家獨自撫養6個兒女,最大的如今上大一,最小的才上小學一年級。李雪蘭沒有工作,每月靠790元當地政府給的救濟金生活,祖屋漏雨後,只得住在每月95元的廉租房裡。
  祖上三代都是船家的盧遠生於船難中葬身珠江。去年5月,他和妻子帶著不足1歲的幼女,駕船拖運淤泥,在廣州蓮花山航道附近,與一艘載有萬噸貨物的貨輪發生碰撞,妻子李雪蘭落水後被過路的船隻所救,盧遠生和女兒船沉人亡。生還者李雪蘭在事故後不久回到廣西,在老家她還有6個孩子要照顧。事後一周,當事雙方簽署了賠償協議,貨輪所屬公司一次性賠償李雪蘭8 5萬元。幾個月後,海事部門出具調查結論:事故主責在盧遠生,貨輪負次責。近日,李雪蘭覺得賠償太少,委托胞姐四處申訴。
  生還者講述:丈夫、幼女身亡
  2013年5月17日晚上6時許,盧遠生的船從東圃碼頭出發,受雇拖著一船淤泥到南沙碼頭,這樣一趟行程,通常雇主會付兩三千元,路途的油費等成本則由船主自理。
  這樣的日子妻子李雪蘭已經過了近20年。當日的船上除了盧遠生和妻子李雪蘭外,還有不足一歲的女兒。晚上8時不到,盧遠生駕船,李雪蘭懷抱女兒站在一旁。船行至蓮花山航道一帶,離目的地大約還有4個小時航程。
  晚7點50分,盧遠生的小貨船“粵肇慶貨3846”準備穿過深水航道,此時“加利利22”萬噸貨輪正沿著深水航道自南向北行駛,這艘大貨輪長約140米,比盧遠生的船長百米。晚7點57分,兩船相撞。小貨船船頭毀壞,船隻沉沒;大貨輪球鼻艏受損,仍能繼續航行。
  一聲巨響後,李雪蘭騰空而起,腦袋撞到船艙天花板。思維還清醒的李雪蘭,手腳並用從正在沉沒的船隻里爬出來,被過路的船隻從水裡救起。獲救後的第一句話是詢問丈夫和女兒的下落,然而,當晚她並沒能見到兩名親人,直至數天后才在東莞的水域上發現遺體。
  家屬對85萬賠償不滿
  一周後,撞船事故的當事雙方簽署了一份《水上交通事故賠償處理協議書》(以下簡稱“《賠償協議書》”),商定由大貨輪所屬的寧波加利利海運有限公司賠償給死者家屬李雪蘭85萬元。這筆款項在分三期到賬後,李雪蘭將放棄上訴到法院、公安部門等相關機構的權利。
  李雪蘭說,拿到錢後,於去年6月份,她獨自返回老家廣西藤縣。關於這起船難的後續事宜,她全權委托給居住在廣州的胞姐李福蘭處理。
  不久後,死者家屬對《賠償協議書》提出不滿,妻子李雪蘭認為85萬元的賠償太少。
  “光我們那艘船,買的時候就花了50萬,基本是我姐姐資助的。”李雪蘭說。
  廣東粵廣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揚解釋,此類賠償協議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當事人不能證明自己是在遭欺詐或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就無法推翻賠償協議書的有效性。
  調查結果
  未履行橫越船讓路義務負主責
  近日,廣州海事局向南都記者出示了V T S系統(船舶交通管理系統)錄像和詳細的事故調查情況經過(如圖)。
  根據這些調查,廣州海事局判定,盧遠生駕駛的小貨船“粵肇慶貨3846”負主要責任,理由是“未履行橫越船讓路義務”和“疏忽瞭望”。根據相應的國際公約和本國法律規定,船舶橫越航道時,應主動避讓順航道航行船舶,且在橫越前應鳴笛引起他船註意。
  而“粵肇慶貨3846”不但沒有讓道,還在對方三次鳴笛示警後,試圖強行橫越對方船頭。
  判大貨輪“加利利22”輪負次要責任的理由是“沒有使用安全航速”和“避讓措施不當”,廣州海事局方面解釋,“沒有使用安全航速”並不是指超速,而是指“在與當時環境和情況相適應的距離以內把船停住的速度”,也就是說,只要在發生事故之前沒有把船停下來,都可以稱為“沒有使用安全航速”。  (原標題:兩船相撞 夫死女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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